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二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二行以自備之鑰匙更正為以第三人胡啟行之鑰匙外,餘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騎走被害人黃雪娥之機車不諱, 雖辯稱:伊係誤騎非竊盜等語,然查被告向證人胡啟行所騎用之機車為光陽牌, 而其所盜騎之機車為三陽牌,有車籍作業系統二紙在卷可按,且徵之證人胡啟行 亦數次至福利中心尋找借車亦均無著之情,亦據證人胡啟行證述在卷(見本院九 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筆錄),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