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瑕疵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75號
TYDV,97,重訴,175,2008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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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戴協益即佑勝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97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 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 起上一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 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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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