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53號
原 告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被 告 展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展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5,17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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