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953號
TYDV,97,訴,1953,200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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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53號
原   告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被   告 展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展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5,17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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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