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946號
TYDV,97,訴,1946,200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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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46號
原   告 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4,
     459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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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