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46號
原 告 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4,
459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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