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 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