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451號
TYDV,97,補,451,200811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 誼

1/1頁


參考資料
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