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3CEMS CORPORATION(三希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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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A
法定代理人 乙○○
樓1之
代 理 人 劉立恩律師
相 對 人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漢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中文譯名「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希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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