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496號
TYDV,97,消債更,496,200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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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君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不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借款紀錄證明。
二、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五、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六、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如僅提出行政院主
  計處家庭收支調查表等數據視同未為釋明)。
七、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全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
  單。
八、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
  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
  、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釋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每月支出人壽團體意外險、防癌險
  、醫療險、壽險及疾病險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
  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
十一、聲請人財產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摺等)
十二、上開資料,請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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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