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君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不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借款紀錄證明。
二、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五、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六、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如僅提出行政院主
計處家庭收支調查表等數據視同未為釋明)。
七、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全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
單。
八、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
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
、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釋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每月支出人壽團體意外險、防癌險
、醫療險、壽險及疾病險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
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
十一、聲請人財產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摺等)
十二、上開資料,請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