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7年度,9號
TYDV,97,智,9,2008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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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智字第9號
原   告 山田順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 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 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係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 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其專利權之智慧財產權益受侵害而請求被 告賠償損害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首揭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之規定,本件 係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自應由上開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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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田順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