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8513號聲 請 人 大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游淑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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