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8510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乙○○
10樓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麟即宏成電器行、甲○○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請求聲明金額有誤,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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