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8510號
TYDV,97,司票,8510,2008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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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8510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乙○○
            10樓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麟即宏成電器行、甲○○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請求聲明金額有誤,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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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