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2420號
PCEV,91,板簡,2420,20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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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四二О號
  原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騰
  送達代收人 洪大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陸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伍佰玖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高奕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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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