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2142號
債 權 人 昱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甲○○即英傑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確認本件之債權人為何人?請詳述。
2、若為二個債權人,請補聲請費1000元。
3、正確之聲明(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若干
金額、利息,請分別記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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