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1870號
TYDV,97,司促,41870,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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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1870號
債 權 人 宣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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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