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1870號
債 權 人 宣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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