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1811號
債 權 人 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證三號中,部分折讓單為96年1 月以前,請確認
本件請求金額,若有誤,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