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1811號
TYDV,97,司促,41811,2008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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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1811號
債 權 人 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證三號中,部分折讓單為96年1 月以前,請確認
       本件請求金額,若有誤,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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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