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0135號
TYDV,97,司促,40135,2008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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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135號
債 權 人 彭年相即新潮企業社
            1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及第3 款前段所明定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當事人為法人、其 他團體者,其書狀應記載其名稱;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 其姓名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又合夥團體及獨資商號,因其法 律性質不同,故其當事人之記載方式亦有所不同。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彭年相 未提出新潮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為上開商號之負責 人之證明文件,亦未陳明請求債務人乙○○、許德振負連帶 清償責任之依據。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19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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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