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9666號
債 權 人 越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須有分公司設立
之記載,否則更正正確債務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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