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6535號
債 權 人 元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朝華即增旺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應表 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款及第 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未繳納 聲請費,未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增旺商行之最新營 利事業登記證各1 份,亦未陳明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依 據。經本院民國97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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