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4號
原 告 和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 告 春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玉璇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專利權是否經撤銷,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惟查因法律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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