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七九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銀元五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八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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