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7年度,1494號
TYDM,97,審易,1494,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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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67
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扳手貳支、套筒壹支及手套壹雙均沒收;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扳手貳支、套筒壹支及手套壹雙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扳手貳支、套筒壹支及手套壹雙均沒收。
乙○○搬運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 緩刑2 年而確定在案;復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而確 定在案,嗣經撤銷上開緩刑,二案經接續執行,於93年12月 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甲○○竟仍 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駕駛牌照號碼為P7-75 06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乙○○,或由乙○○駕車搭載甲○○, 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再由甲○○攜帶其所有之 手套1 雙及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且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扳手2 支及套筒1 支,於乙○○不知情 之下,甲○○竊取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觸媒轉換器各1 具得手。嗣甲○○將附表編號2 所示之觸媒轉換器放置車上 後座行李箱時,為乙○○所發覺,甲○○始告知其乃自他人 車上竊得觸媒轉換器並放置車上,乙○○雖明知甲○○將竊 得之贓物放置車上後座行李箱,竟仍基於搬運贓物之故意, 自該處搭載甲○○及載運上開贓物離去,迨於97年6 月3 日 凌晨1 時許,乙○○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搭載甲○○並載運 前揭竊得之觸媒轉換器2 具行經蘆竹鄉○○村○○路與長安 路口前時,為警發覺其等行跡可疑加以攔檢而查獲,並扣得 上開扳手2 支、套筒1 支及手套1 雙。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



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佳禾瓦斯有限公司員工呂景元、證人即被害人 尹蔓均之夫張文亞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車籍查詢基本資料2 份、贓物領據(保管)單2 紙、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及現場、贓物及兇器照片8 張。
㈣扣案之扳手2 支、套筒1 支及手套1 雙。
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 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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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失竊財物 │
│ │ │ │ │ │
├──┼────┼────────┼──────┼──────┤
│1 │佳禾瓦斯│97年6 月2 日晚間│臺北縣鶯歌鎮│車號3452-JT│
│ │有限公司│11時許 │鶯桃路182 巷│號自用小貨車│
│ │(前身為│ │96弄內 │車底盤之觸媒│
│ │乙太瓦斯│ │ │轉換器1 具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2 │尹蔓均 │97年6 月2 日晚間│桃園縣蘆竹鄉│車號9338-KA│
│ │ │11時40分許 │中山路187 號│號自用小貨車│
│ │ │ │前停車位 │底盤之觸媒轉│
│ │ │ │ │換器1 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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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禾瓦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