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622號
SCDV,97,訴,622,2008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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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太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
一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太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二百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三年,依年金法計算,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 1.56%機動調整,如有逾期償還本息,應自逾期之日起按 上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且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太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九十 七年五月二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兩造間所訂授信約定書 第五條之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被告太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甲○○、乙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太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據、放款帳務資料



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 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被告則均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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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