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佰貳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貳仟柒佰柒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