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林華錦之遺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林華錦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林華錦之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