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1076號
SCDV,97,票,1076,2008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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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蔡茂盛即國昇企業社
            7之1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美麒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5年間之公司變
  更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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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