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220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丁○○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辛○○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乙○○ 樓聲 請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庚○○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戊○○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己○○聲 請 人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壬○○債 務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如附表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於97年8月2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予以認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秀貞附表: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