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97年度,198號
SCDV,97,消債核,198,200811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務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現金卡、信用卡契約而對金融 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 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97年9 月5 日協商 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 定予以認可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7 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為證,經核 相符,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協商成立之 債務清償方案內容,尚屬公允、適當,並具體、可行,又無 牴觸法令之情事,依法自應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1/1頁


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