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代 理 人 王宏穎
債 務 人 曾慶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敏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