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010號
SCDV,97,司促,4010,2008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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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余珮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釋明債務人係榮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甲○○抑或甲○○。
      ②債務人應為『甲○○』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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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