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余珮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釋明債務人係榮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甲○○抑或甲○○。
②債務人應為『甲○○』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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