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413號
債 權 人 家博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力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大同區○○○ 路○段22號11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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