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字第2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鵬瑜律師
孫建國律師
蔡雅惠律師
複代理人 顧家華律師
被 告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鈺珊律師
複代理人 林耀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音律師
複代理人 蔡育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五年度重智字第二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 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簡信裕 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4 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075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 爰裁定由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5年度重智字第2號損害 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苑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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