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美商微晶片技術公司
Microch
道二三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陳群顯律師
被 告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徐宏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 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志賢 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8 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186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 爰裁定由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89年度訴字第317號損害 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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