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777號
SCDM,97,易,777,2008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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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0號
          (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受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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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