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96年度,1號
SCDM,96,矚訴,1,2008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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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丑○○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曾能煜律師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子○○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佳能艾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1958、3660、5992、7060、706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丑○○丙○○戊○○庚○○乙○○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子○○佳能艾銳股份有限公司己○○丁○○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有關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部分:1、被告寅○○係現任新竹縣縣長,綜理新竹縣政業務;被告丑 ○○原任新竹縣政府縣長辦公室秘書(現任主任秘書),負



責代理縣長決行新竹縣政府一般事務性及例行性公文與報表 ,及有關新竹縣政府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工程底價之核定 及勾選比價廠商之代理縣長決行等職務;被告丙○○前為新 竹縣政府工務局局長,負責核定工務局工程隊重大工程之重 大工程驗收結算事宜、勘驗、測量、施工及監督等事項,核 定專案工程之專案工程勘查、測量、施工及監督、驗收及結 算事宜等事項,審核重大工程暨相關經費之編列、興辦計畫 及設計預算核定,審核配合上級政府重大工程暨相關業務之 處理,審核專案工程之專案工程興辦計畫及設計預算核定等 事項;被告戊○○新竹縣議會議員及名晟傢俱有限公司( 設於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151 號)負責人,渠等均為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所稱之公職人員。被告庚○○東矩有限公司(下稱東矩公司,設於臺中市○○區○○里 ○○路○ 段71巷15號1 、2 樓)負責人;被告乙○○係傢俱 仲介跑單幫業者,曾自民國79年間起至89年間止,在震旦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區 ○○路5 段2 號16樓)彰化分公司(設於彰化市○○○路 208 號3 樓)擔任主管;被告子○○係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輝陽公司,設於臺中縣大雅鄉○○村○○○路128 號)經理;被告己○○係艾銳股份有限公司(現改名為佳能 艾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銳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 區○○路19之3 號1 樓D 棟)營業處處長,曾自80年間起至 91年間止,在震旦行公司臺北二分公司(設於臺北縣土城市 ○○路○ 段26號)擔任經理;被告丁○○係艾銳公司新竹分 公司(設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街136 號6 樓之2) 主管, 曾自76年間起至93年間止,在震旦行公司先後擔任業務員、 業務主任、業務副理等職。
2、緣新竹縣政府辦理「新竹縣政府辦公大樓空中廊道、景觀及 室內裝修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與監造)案」,於93年 8 月16日由新竹縣政府工務局工程隊技士曹長勇簽請以統包 方式辦理,並經縣長被告寅○○於93年11月2日批准,預算 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嗣該案於94年1月4日由大展工程 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展公司)以90萬元得標,新竹縣政府 並於94年1月24日與大展公司簽訂「新竹縣政府辦公大樓空 中廊道、景觀及室內裝修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與監造 )」合約。被告寅○○為求於94年12月3日舉行投票之新竹 縣縣長選舉中蟬聯,乃採取與縣議員及鄉長候選人搭配參選 以相互拉抬聲勢並交換樁腳及票源之策略,在新竹縣寶山鄉 選區,則欲爭取該選區縣議員候選人即被告戊○○(4連任 議員)及鄉長候選人邱坤桶(縣議員轉換跑道)與其搭配競



選,以取得2人在寶山鄉之票源。被告寅○○為拉攏政黨傾 向為無黨籍偏民進黨之被告戊○○,均明知被告戊○○係對 於縣政府預算執行負有監督責任之縣議員,依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不得與受其監督之機關即新竹縣政 府為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復均明知政府採購需依公平、 公開之程序,且政府採購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請託或關說 ,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竟仍違反上揭利益迴避、實質比價 及公平、公開採購程序之法令規定,先於94年4月間,在不 詳地點,由被告寅○○接受被告戊○○因同意搭配選舉之對 價要求,將其所主管之「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 購案」,預算金額11,024,367元,交由被告戊○○主導特定 廠商得標承作,復指示承辦單位主管被告丑○○、被告丙○ ○配合辦理,以期使被告戊○○及其所推薦指定之特定廠商 從該採購案中獲取不正利益,作為爭取被告戊○○支持其及 與邱坤桶搭配競選之代價,而謀議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 違背法令,圖自己與被告戊○○及其渠等指定廠商之利益。3、上開「新竹縣政府辦公大樓空中廊道、景觀及室內裝修工程 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與監造)案」,經大展公司副理陳定 久完成規劃,研議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OA傢俱採購案, 並於94年5 月27日將「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室內空間規 劃及OA辦公傢俱規劃工作報告書」及中央信託局(現改隸屬 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名錄(總計399 家廠商) 提交新竹縣政府,大展公司並於94年6 月初某日,在新竹縣 政府縣長室作簡報。曹長勇繼於94年7 月28日綜簽:「…依 據中信局與廠商簽訂之合約第4 條第1 項之規定,本府得與 廠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等,為節省公帑,擬由鈞長由合格廠 商內數家殷實廠商(為增加競爭力,建議勾選5 家以上廠商 ),奉核後,通知勾選廠商辦理比價,並以廠商與中信局簽 訂契約價格最低者為上限通知廠商報價,報價最低且合於( 誤寫為『約』)招標文件規定者得標。…」,並檢陳前述採 購案之招標文件,包含載明『本採購不訂底價』之投標須知 逐級陳核,而該簽呈至遲已於94年8 月4 日逐層送抵被告丑 ○○處。
4、被告戊○○獲被告寅○○承諾由其主導前述採購案後,即與 被告寅○○丑○○丙○○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 戊○○於94年5 、6 月間及94年7 、8 月間先後親至工務局 詢問被告丙○○有關前述採購案之招標方式及投標廠商之資 格,並表示欲推薦廠商名單,被告丙○○即請新竹縣政府工 務局工程隊隊長甲○○加以說明,甲○○乃向被告戊○○表 示前述採購案將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並將找3 至5 家



中信局合格廠商辦理比價,至於決定廠商名單非其權限,係 縣長室之權限,被告戊○○乃表示將找縣長談。被告戊○○ 清楚所經營之「名晟傢俱行」,並非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之 合格廠商,復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 條規定之限制 不能投標承攬前述採購工程,乃依新竹縣政府承辦單位工程 隊所訂之招標需求,隨即於94年7 、8 月間,在承辦單位新 竹縣政府工務局工程隊未辦理招商比價前,尋求友人被告庚 ○○配合,而與被告庚○○2 人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法利益 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庚○○尋求中信局合格廠商配合借牌 及提供其他4 家中信局合格廠商型錄(或稱廠商目錄)作為 形式上陪標之廠商,至應由何廠商列得標者、何廠商列陪標 者,則交由被告庚○○決定。被告庚○○因所負責之東矩公 司並非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轉而尋求友人被告乙 ○○共同居間尋求中信局合格廠商配合及其他4 家陪標廠商 型錄供被告戊○○轉交新竹縣政府辦理招商比價。被告乙○ ○因向來即與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輝陽公司合作, 乃取得輝陽公司業務經理即被告子○○容許,借用輝陽公司 名義投標前述採購案,條件為由被告乙○○以輝陽公司名義 投標,由輝陽公司負責交貨及安裝,惟安裝費、人事管銷費 、發票稅金、匯款手續費、中信局服務費等由被告乙○○負 擔,被告乙○○則從中賺取輝陽公司提供之產品價格與得標 金額間之價差。另被告乙○○尚自子○○王憲文(震旦行 臺中分公司業務專員)、鍾國全(艾銳公司臺中分公司經理 )處,取得充作陪標之昱晟辦公傢俱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 ○○路92號)、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南投縣南投市 ○○○路126號)、震旦行公司、艾銳公司之廠商型錄,嗣 於94年7、8月間,陸續將上述5家廠商型錄,透過被告庚○ ○轉交被告戊○○。被告戊○○庚○○乙○○子○○ 等4人並達成輝陽公司得標,被告庚○○乙○○可從中分 得投標金額2%利益,被告戊○○則可分得投標金額5%利益之 協議。
5、另艾銳公司營業處處長即被告己○○、丁○○於94年4 月間 由經常拜訪被告戊○○之艾銳公司新竹分公司業務員賴芷婕 得知「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係被告寅○ ○授權由被告戊○○主導後,即有意透過被告戊○○爭取承 作前述採購案之機會,且甲○○復於94年5 、6 月間在新竹 縣政府工務局工程隊向丁○○表示,前述採購案將採共同供 應契約方式辦理,並將找3 至5 家中信局合格廠商辦理比價 ,若欲爭取為前述採購案之比價廠商,須找被告戊○○推薦 始可。被告己○○丁○○乃於94年7 月間某日,與賴芷婕



共3 人偕同前往戊○○位於新竹縣寶山鄉○○村○○鄰○○路 86號之服務處拜訪,請託被告戊○○使新竹縣政府直接指定 艾銳公司承作「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 惟被告戊○○表示其等已太晚請託,已先答應臺中之廠商即 被告庚○○及其所尋求配合之廠商,惟被告己○○丁○○ 均向被告戊○○表示希望能給予艾銳公司承作之機會。被告 戊○○則表示前述採購案之招標方式仍未明朗,究竟採何種 招標方式,其仍須與縣長即被告寅○○及新竹縣政府內部高 層人員開會決定,嗣經被告丁○○於不詳時間(94年7 月間 至94年9 月8 日前某日),再度請託被告戊○○推薦艾銳公 司為比價廠商,並表示將給付佣金予被告戊○○,被告戊○ ○乃予同意。同此期間,被告乙○○於94年7 、8 月將由鍾 國全處所取得之艾銳公司廠商型錄透過庚○○轉交予被告戊 ○○後,即先取得輝陽公司業務經理即被告子○○容許,借 用輝陽公司名義投標,隨即進行向艾銳公司借牌陪標事宜, 於94年7 、8 月間致電鍾國全表示欲借艾銳公司之牌以參加 「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之投標,惟遭鍾 國全以該公司新竹分公司主管即被告丁○○已在接洽該案為 由拒絕,被告乙○○乃表示與被告丁○○熟識,將自行與被 告丁○○聯繫,被告乙○○復於94年7 、8 月間聯繫被告丁 ○○,要求被告丁○○退出,並由其借艾銳公司之牌以參加 前述採購案投標,惟為被告丁○○拒絕。
6、被告戊○○所推薦指定之上開5 家廠商中,僅輝陽公司、震 旦行公司、艾銳公司等3 家廠商名列大展公司所製作工作報 告書中之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經新竹縣政府主計 室於94年7 月23日在工務局簽稿會核單會核意見簽註:「請 於核定預算內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被告丙○○ 為配合被告戊○○,竟與被告寅○○丑○○戊○○基於 犯意聯絡,於94年8 月3 日上午10時許,在曹長勇之前述簽 呈中簽註:「擬如擬,建請勾選3 家,可否,呈核」。被告 寅○○丑○○2 人明知主管之「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 OA傢俱採購案」雖採準用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邀請合格廠 商辦理比價,惟其程序仍須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不 得指定事先謀議之特定廠商,作為限制性招標比價之廠商, 且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況前述3 家廠商均由 被告戊○○所推薦指定,二者關係密切,詎被告寅○○為達 爭取被告戊○○支持其及與邱坤桶搭配競選,以鞏固縣長選 舉票源之目的,明知被告戊○○推薦指定之廠商應不得作為 評選之參考,竟與被告丑○○戊○○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 ,違反前揭利益迴避及實質比價規定,以及公平、公開之採



購程序之法令規定,利用其指定比價廠商之職權,於94年9 月8 日核定時,由被告戊○○在新竹縣政府工務局工程隊, 再度將載有其所推薦指定之輝陽公司、震旦行公司、艾銳公 司等3 家中信局合格廠商之A4名單1 紙(該張名單尚載有昱 晟、統揚2 家非中信局合格廠商),透過甲○○轉交予被告 丑○○,被告丑○○於當日在縣長室收受被告戊○○所推薦 指定之前揭廠商名單1 紙後,乃依據其與被告寅○○、戊○ ○之事先謀議,立即核定前述採購案指定比價廠商為輝陽公 司、震旦行公司、艾銳公司等3 家,並由被告丑○○以縣長 丙章批示:「如勾選名單,餘如擬」,以此非法之方法,著 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甲○○眼見艾銳公司經被告丑 ○○核定為比價廠商之一,乃隨即向被告丁○○表示恭喜其 取得入場券,被告丁○○乃向甲○○表示,係因其有向被告 戊○○請託,經其同意推薦所致。
7、曹長勇接獲被告丑○○批示之簽呈後,隨即通知勾選廠商領 取招標文件,進行比價投標程序,且訂於94年9 月21日辦理 比價開標,而被告乙○○於上述開標日前,即詢問王憲文有 關震旦行公司之投標意願,王憲文表示因利潤過低將放棄投 標,被告乙○○庚○○乃於第1 次開標前即均已知前述3 家廠商,將僅有艾銳公司及輝陽公司依投標須知規定,於94 年9 月20日前往新竹縣政府擺設辦公傢俱樣品。嗣輝陽公司 人員,於94年9 月20日前往新竹縣政府擺設樣品時,誤認在 現場擺設樣品之艾銳公司為高雄樂聯公司,乃立即回報被告 子○○,被告子○○以為係新竹縣政府另有通知其他比價廠 商,旋致電告知被告乙○○,被告乙○○得知後,即致電被 告庚○○表示有多1 家廠商前來擺放樣品投標,並詢問被告 庚○○是否仍有得標機會及投標金額是否需要更改等情,被 告庚○○則表示需要瞭解,乃致電被告戊○○告知現場多出 1 家非由其所提供之廠商,被告戊○○則承諾將於當晚與被 告寅○○聯絡瞭解何以多出1 家非其所推薦指定之廠商參與 比價,並指示被告庚○○於填寫投標金額時,依照原定協議 處理即可。被告庚○○自被告戊○○瞭解情形後復致電被告 乙○○,表示投標金額仍依據先前協議之價格即930 萬元加 2%加5%即995 萬元填寫,被告乙○○再致電被告子○○告知 此事。被告子○○於94年9 月20日晚上填寫投標金額時,原 欲依被告乙○○之指示按前述協議填寫標單之投標金額,惟 慮及另有原計畫外之廠商參與比價,若以前述投標金額競標 ,得標機率不大,乃自行將投標金額向下修正為9,697,153 元,亦即輝陽公司將承包價格由930 萬元減為9,062,760 元 外加支付被告戊○○庚○○乙○○等人共計7%即634,39



3 元之利益進行投標,倘新竹縣政府依正常招標程序辦理招 商比價,輝陽公司之投標價格將為9,062,760 元,較艾銳公 司投標價格9,308,889 元為低,輝陽公司將因而得標,詎被 告寅○○丑○○丙○○戊○○庚○○乙○○、子 ○○即以上述人為運作之非法方式,共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之結果。被告戊○○見竟有非其推薦指定之廠商參與比價投 標,乃於94年9 月20日晚間聯繫被告寅○○,惟因故未能取 得聯絡。被告寅○○於翌日即94年9 月21日上午8 時38分許 主動致電被告戊○○,被告戊○○於電話中則抱怨被告寅○ ○既已答應前述採購案由其推薦指定之特定廠商得標,而王 庚春在議會時亦向其表示,會處理其交代縣長被告寅○○有 關前述採購案之事,卻讓原指定廠商外之高雄廠商參加投標 ,而要求被告寅○○立即處理,被告寅○○乃表示:「應該 不會吧」、「我來問一下,瞭解一下好嗎?」、「不會、不 會。我來瞭解好不好」、「你這樣講我就知道了」等語,被 告戊○○於電話中再度提醒被告寅○○前述採購案於當日上 午10時即要開標,隨後並親赴開標現場關切開標情形。8、94年9 月21日上午10時許,艾銳公司之代表人員即被告己○ ○、丁○○及輝陽公司之代表人員即被告乙○○子○○等 人,在新竹縣政府發包中心之開標現場,依規定將標單交予 承辦技士曹長勇而投標後等候開標。被告戊○○在開標現場 並詢問被告丁○○艾銳公司之投標金額為何,被告丁○○表 示為900 餘萬元,乃向被告丁○○表示其有辦法可使新竹縣 政府不經比價程序,而直接以指定廠商之方式由艾銳公司得 標,但要求艾銳公司給付得標金額之8%作為代價,而欲藉此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被告丁○○旋詢問在場之艾銳 公司營業處處長被告己○○意見,惟被告己○○丁○○2 人於討論後均認為上開佣金過高而未予應允。正將開標之際 ,承辦技士曹長勇明知依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條款第6 條交 貨期限與驗收(九)對於立約商交貨品質及功能之檢驗、驗 收及複驗均已明白規定,新竹縣政府僅須下單採購,事前無 庸驗樣,竟突然向前述已經投標之廠商以廠商擺設之樣品尚 未經查明是否合於中信局訂約規格為由,宣布延期至同年9 月23日上午10時進行開標比價,被告己○○丁○○、乙○ ○、子○○等人乃向曹長勇索回標單,惟為曹長勇所拒。被 告己○○丁○○乙○○等人在開標現場得知延期開標後 ,因均曾為震旦行公司之同事,雙方乃當場協議既然彼此認 識,屆時若前述採購案不開標,雙方可合作,各分一部分承 作,而不須拼底價,而協議欲不為價格之競爭,惟尚未針對 如何不為價格競爭之細節,如承作之一方應給予退出之一方



何種對價等條件進一步討論。而被告寅○○於94年9 月21日 第1 次開標延標後,即於當日晚上8 時50分許,親赴被告戊 ○○所經營之名晟傢俱行向被告戊○○解釋,被告戊○○則 向被告寅○○抱怨稱:「誰在搞鬼你們自己心裡有數」等語 ,被告寅○○則表示前述採購案其已經交代,將會查清楚。9、94年9 月23日上午9 時44分許,被告丁○○乙○○、子○ ○等人,再度在新竹縣政府發包中心之開標現場等候開標, 曹長勇先以「投標廠商需簽名」為由,要求被告丁○○在該 公司之投標信封上簽名。隨後,被告丙○○為配合使被告戊 ○○能有充裕時間分別與輝揚及艾銳公司2 家廠商協議不為 價格之競爭,其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限制 性招標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以書面通知各廠 商,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且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 條亦規定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 要延長等標期。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 日公 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竟違反前述法令 規定,於開標前突然要求曹長勇至其辦公室,指示曹長勇就 前述採購案訂定底價,曹長勇表示依據「新竹縣政府辦公大 樓OA傢俱採購投標須知」,前述採購案『不須訂定底價』, 只須依照中信局所定各單項最低價格為上限即可。惟被告丙 ○○仍堅決指示曹長勇須訂定底價,再交由縣長核定。曹長 勇乃依指示立即簽擬訂定底價之簽呈,並親自持簽呈逐級陳 核,期能於當日即順利完成開標,惟於當日上午10時50分許 ,將上開簽呈陳送被告丙○○審核時,被告丙○○表示因時 間急迫,無法於當日簽奉核定底價完成開標,乃指示曹長勇 將開標日期再度延後至94年9 月27日,曹長勇迫於被告丙○ ○指示,乃向前述等候開標之廠商宣布再度延期至9 月27日 上午10時開標進行比價,並要求前述廠商在其所製作內容為 :「⒈為完善比價程序,需依據核定底價進行比價,並於底 價內且價格最低者得標。⒉因本府底價尚未完成核定,原訂 於本日(94.09.23)上午10點開標之新竹縣政府辦公大樓OA 傢俱採購案延至94.09.27上午10點假本府工程發包中心辦理 」之延後開標通知簽名。至此,歷經2 次不正常延標,被告 己○○丁○○終於確認被告戊○○有能力讓本採購案不經 比價,而直接指定艾銳公司得標致。被告己○○丁○○為 確保艾銳公司獲取承作新竹縣政府府OA傢俱採購案業績,2 人乃於94年9 月24日晚上9 時許,前往被告戊○○位在新竹 縣竹東鎮○○路○ 段151 號名晟傢俱行拜訪,被告己○○丁○○2 人詢問被告戊○○就前述採購案是否可以指定廠商 而不開標?被告戊○○表示可以且被告寅○○有授權由其決



定前述採購案由何人得標。被告己○○丁○○基於獲取不 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請託被告戊○○居間運作使新竹縣政府 不透過開標比價方式,直接指定艾銳公司承作前述採購案, 被告戊○○原不置可否,被告己○○丁○○2 人則再次向 被告戊○○請託,並表示將於艾銳公司承作該案後給付佣金 ,被告戊○○乃鬆口表示將努力看看,而合意由被告戊○○ 協助艾銳公司承作上開採購案,被告己○○丁○○則嗣後 給付佣金之協議,同時以此非法方法(即戊○○指定艾銳公 司成為比價廠商及由該公司直接承作採購案之協議),使該 投標案之開標,實質上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另被告戊○○於94年9 月21日至94年9 月26日期間,經被告 寅○○向工務局瞭解後,由縣長機要秘書王庚春向其解釋, 關於94年9 月20日與輝揚公司人員一同在新竹縣政府擺設樣 品之廠商,並非高雄之樂聯公司,而係被告戊○○所推薦指 定之艾銳公司。被告戊○○於得知係誤會一場且與艾銳公司 達成協議後,乃於94年9 月26日致電被告庚○○,告知前述 採購案於94年9 月27日上午10時之開標程序將照常進行,並 表示艾銳公司之投標金額較輝陽公司為低,被告庚○○於得 知後,乃詢問被告戊○○該如何處理,被告戊○○則表示已 與艾銳公司講好,無法協助被告庚○○所代表之輝陽公司得 標,被告庚○○只能責怪自己當初不應將艾銳公司列在提供 其轉交予被告寅○○勾選之5 家廠商中。被告戊○○為能有 充裕時間分別與輝揚及艾銳公司2 家廠商協議不為價格之競 爭,又於94年9 月27日早上前述採購案第3 次開標前,要求 被告丙○○能再度延標或廢標,被告丙○○乃要求甲○○至 其辦公室,告知被告戊○○前述要求,並請甲○○評估其可 行性,甲○○表示若一延再延,將遭人非議,認為有弊端, 被告丙○○乃指示甲○○致電向被告戊○○說明,甲○○則 於當日開標前即上午9 時39分許,依被告丙○○指示致電被 告戊○○詢問前述採購案是否仍須約時間再向被告戊○○說 明?惟被告戊○○因已由王庚春向其解釋清楚且亦與艾銳公 司達成協議,乃向甲○○表示:「就這樣做就好了,我不過 去了」等語,而同意當日辦理開標。
、被告己○○為確保艾銳公司順利得標,於94年9 月24日晚上 獲被告戊○○鬆口表示將努力協助艾銳公司得標之協議後, 復於94年9 月26日或27日上午9 時許,致電被告乙○○、子 ○○2 人,相約於94年9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許即第3 次開 標前半小時,在艾銳公司新竹分公司內協商不為價格競爭事 宜,被告乙○○子○○2 人乃依約於94年9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艾銳公司新竹分公司與被告己○○丁○○2



人會面,其等4 人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 而著手欲以協議方式使艾銳公司、輝陽公司等2 家廠商不為 價格之競爭。協商過程中,被告乙○○子○○2 人表示若 前述採購案屆時仍不開標,可將前述採購案讓予艾銳公司承 作,艾銳公司則須給付100 萬元予輝陽公司作為讓予之代價 ,惟被告范隆盛表示艾銳公司僅能給付30萬元,雙方遂未談 妥,致其等4 人上開協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未達合意而未遂。 嗣被告寅○○於94年9 月27日授權被告丑○○以縣長丙章核 定上開採購案之底價為1,088 萬元。前述採購案乃於94年9 月27日上午10時許,終在新竹縣政府工程發包中心開標,比 價結果即由艾銳公司以9,308,889 元得標,依艾銳公司規定 投標一定公共工程之利潤至少須為投標金額之15%計算,圖 利艾銳公司金額達1,396,333 元。
、被告寅○○為爭取被告戊○○與其以及邱坤桶搭配競選,於 前述採購案交由被告戊○○主導後,繼於94年10月5 日晚上 9 時許,親赴被告戊○○所經營之名晟傢俱行商談選舉合作 事宜,再於94年10月9 日晚上與被告戊○○邱坤桶3 人在 被告戊○○經營之名晟傢俱行再度共同協商三合一選舉合作 事宜,並達成3 人聯合參選,以相互拉抬之共識,言明3 人 須相互幫忙支持,出席彼此間所舉辦之說明會或競選總部成 立大會。被告寅○○為積極拉攏被告戊○○,另由其妻宋麗 華於94年10月27日為新竹縣第8 選區縣議員進行配票作業, 規劃寶山鄉為被告戊○○之票源區,限制與被告寅○○同黨 之縣議員候選人羅吉祥盧東文不要前往寶山鄉拓展票源, 以拉攏被告戊○○,對其示好,而爭取被告戊○○支持被告 寅○○縣長選舉,被告戊○○乃於94年10月27日動員參加被 告寅○○寶山鄉競選服務處成立,協助被告寅○○在新竹縣 寶山鄉之造勢活動,俾與個別競爭之對手林光華(縣長候選 人)、李文榜(欲競選連任新竹縣寶山鄉鄉長)、朱有玄( 縣議員候選人,原為新竹縣寶山鄉鄉民代表,曾任該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抗衡。
13、因認:
(1)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部分: ①、由被告戊○○主導指定比價廠商部分:認被告寅○○、丑 ○○、丙○○戊○○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 4 款之圖利、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 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
②、就由被告戊○○指示被告庚○○尋找得標、陪標廠商,且 由被告庚○○安排何者得標、何者陪標而不為價格競爭部 分:被告戊○○庚○○乙○○子○○,係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87條第4 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罪嫌,以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嫌;另 被告戊○○庚○○乙○○,尚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 項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嫌。被告子○○,涉有同法第 87 條 第5 項容許他人借用證件投標罪嫌。
③、就被告己○○丁○○達成給付佣金予被告戊○○,由被 告戊○○主導由艾銳公司成為比價廠商及不經比價程序, 直接承作OA傢俱案,進而達到實質上不為價格競爭及使投 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部分:被告己○○丁○○、戊○ ○,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3 項之以合意,使 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及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 果罪嫌。
④、就艾銳公司、輝陽公司不為價格競爭部分(94年9 月27日 上午第3 次開標前之協議):被告乙○○子○○、己○ ○、丁○○,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4 項之使 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未遂罪嫌。
⑤、法人被告部分:被告艾銳公司、輝陽公司,涉有政府採購 法第92條規定之刑責。
二、有關新竹縣寶山鄉新城國小辦公傢俱採購案部分:1、被告庚○○於94年7 、8 月間由被告戊○○告知新竹縣寶山 鄉新城國小亦有辦公傢俱採購案,預算金額為60餘萬元,該 採購案亦係採直接與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議價方式 辦理,被告庚○○於得知上開消息後,乃於94年8 月間致電 被告乙○○,尋求被告乙○○共同居間找合格廠商配合借牌 ,被告庚○○乙○○均非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合格簽約廠 商,2 人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被告乙○○取得輝陽公司業務 經理即被告子○○容許,而借用屬於合格廠商之被告輝陽公 司名義承攬新城國小辦公傢俱採購案,以賺取差額利潤(即 採購價格扣除成本後之差價5 萬6,000 元),被告乙○○並 提供該採購價5%做為被告庚○○協助承攬採購案之佣金。被 告庚○○乙○○2 人並於94年8 月間前往該國小拜訪校長 曾玟球,經曾玟球當場向總務主任壬○○表示其等2 人係中 信局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請壬○○參考,壬○○即與乙 ○○接洽訂購輝陽公司辦公傢俱。繼壬○○於94年9 月間未 依規定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網站下單完成 採購程序,即請被告乙○○先行交貨,至94年12月始補辦採 購程序向中信局下單採購。
2、因認被告戊○○庚○○乙○○3 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5 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嫌; 被告子○○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容許他人借



用證件投標罪嫌。
貳、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涉有上述罪嫌,係以被告等人供述、證述 ;證人陳定久、曹長勇王庚春、壬○○、鍾國全賴芷婕馮錦昌蔡青樺林健樺、甲○○、癸○○、券明通、邱 坤桶、范仁淵、陳智淵之證詞;及曹長勇於93年8 月16日「 新竹縣政府辦公大樓空中廊道、景觀及室內。裝修工程委託 專案管理(含規劃與監造)」之簽呈1 紙、「新竹縣政府辦 公大樓空中廊道、景觀及室內裝修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 劃與監造)」合約1 份、被告丁○○於94年1 月填具之艾銳 公司新竹分公司元月有望客戶彙總表1 紙、被告丁○○於94 年2 月23日填具之艾銳公司新竹分公司營業主管日報表1 紙 、被告丁○○於94年3 月3 日填具之艾銳公司新竹分公司營 業主管日報表1 紙、被告丁○○於94年4 月25日填具之艾銳 公司新竹分公司營業主管日報表1 紙、被告丁○○於94年4 月30日填具之艾銳公司新竹分公司4 月份經營檢討暨5 月份 目標達成對策說明1 紙、被告丁○○於94年4 月30日填具之 艾銳公司新竹分公司4 月份經營檢討暨5 月份目標達成對策 說明1 紙、證人曹長勇於94年7 月28日簽請建議勾選5 家以 上廠商參與比價,逐級陳核後,由被告寅○○授權被告丑○ ○於94年9 月8 日以縣長丙章批示「如勾選名單,於如擬」 之簽呈1 紙(含招標文件);被告寅○○授權被告丑○○於 94年9 月27日以縣長丙章核定「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 辦公傢俱採購案」底價為1,088 萬元1 紙、被告丁○○於94 年9 月14日傳真予被告己○○「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 傢俱採購案」招標文件資料所附親書之說明報告1 紙、輝陽 公司、艾銳公司投標「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 案」之標封各1 個、證人曹長勇所製作將開標日期延後至94 年9 月23日10時、回傳簽名欄由被告乙○○丁○○分別簽 名,並均載明9/21之延後開標通知各1 紙、證人曹長勇於94 年9 月20日之「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簽 呈1 紙、證人曹長勇所製作將開標日期延後至94年9 月27 日10時、廠商簽名欄由被告乙○○丁○○分別簽名,並均 載明9/23之延後開標通知各1 紙、證人曹長勇於94年9 月23 日(誤寫為94年9 月13日)之「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 傢俱採購案」主持開標人員指派簽呈1 紙、新竹縣政府新建 辦公大樓OA辦公傢俱採購投標須知(載明「本採購不訂底價 」)1 份、新竹縣政府與艾銳公司簽訂之工程合約副本1 份 ,其中包含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辦公傢俱採購投標須 知(載明「本採購訂底價」)、輝陽公司所填具之「新竹縣 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投標標價清單1 紙、艾銳



公司所填具之「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投 標標價清單1 紙、「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辦公傢俱採 購案」預算1 紙、被告丁○○於94年9 月26日所填具之「新 竹分公司經營研討會議報告第四季各月份預估簽約及業績明 細表」1 紙、「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辦公傢俱採購案 」開標紀錄1 紙、證人壬○○於94年9 月5 日之簽呈1 紙、 「新竹縣新城國民小學整建國中小學老舊危險校舍計畫重建 工程- 後續工程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案」評選要點一份、「新 竹縣新城國民小學整建國中小學老舊危險校舍計畫重建工程 - 後續工程」計畫需求書及投標須知範本各1 份、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95年5 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3580 號覆函 1 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0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 500409610 號覆函1 份、新竹縣政府94年9 月16日府工程字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詳細流程電腦查詢單1 份(創文文號 為0000000000號;發文文號為0000000000號)、臺灣省選舉 委員會95年11月10日省選一字第09 50150243 號公告1 份、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於94年10月8 日製作之「新竹縣94年 度三合一選舉『各競選服務處成立』、『地方輔選造勢活動 』、『候選人造勢活動』現場狀況反應表」1 份、新竹縣警 察局竹東分局於94年10月29日製作之「新竹縣94年度三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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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能艾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晟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