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7年度,76號
PCDV,97,財管,76,2008112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庚○○、乙○○、戊○○、丁○、己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庚○○、乙○○、戊○○、丁○、己○○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庚○○、乙○○、戊○○、丁○、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 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 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 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 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台北縣政府轉介之病患即被繼 承人庚○○(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台北縣三重市○ ○街六○○巷二弄八號二樓、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死亡)、 乙○○【男、無設立戶籍,(死亡證明書載)民國○○年○月 ○日生(但臺北縣政府函載:民國八年八月三日生)、身分證 字號:TF0000000M號、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死亡】、戊○○(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台北縣板橋 市○○路○段二之四七九號、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死亡 )、丁○(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台北縣新店市○ ○路九十五號二樓、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死亡)、己○○( 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台北縣板橋市○○路六號、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死亡)均係遊民,被繼承人庚○○、乙 ○○、戊○○、丁○、己○○因病亡故,遺留現金合計新台幣 壹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因被繼承人在台灣無繼承人(無親屬 )或債權人不明,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爰依法向鈞院 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庚○○、乙○○、戊○ ○、丁○、己○○之遺產管理人,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明細、死亡證明書影本 、DNA基因圖譜定序分析報告影本、台北縣政府函影本等件 為證。
按國有財產局係依國有財產法第九條設立之機關,依法綜理國 有財產事務,而所謂國有財產,係指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 權利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 又該法所指之權利,則係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 礦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而言, 此觀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明 ,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所取得之財產」、「財產上之 權利」,均屬國有財產之範圍,而為國有財產局職掌之業務範 圍。而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無人承認繼承之賸餘財產,歸 屬國庫之規定,賦予國庫對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參見 院字第二二一三號解釋意旨),解釋上應屬上開國有財產法所 定依據法律規定取得之財產權之一種,故法院通知國有財產局 有此種國家依法應得之期待權時,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法之 職掌,即應積極辦理。本院審酌台北縣政府轉介之病患即被繼 承人庚○○、乙○○、戊○○、丁○、己○○均係遊民,且因 病亡故,遺留現金合計壹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因被繼承人在 台灣無繼承人(無親屬)或債權人不明,業據聲請人之代理人 甲○○到院陳述綦詳,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 明細、死亡證明書影本、DNA基因圖譜定序分析報告影本、 台北縣政府函影本等件為證,而被繼承人庚○○、乙○○、戊 ○○、丁○、己○○之遺產亟待管理,依前開司法院之解釋及 國有財產法之規定,並斟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一千 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其程序相當複雜,任務頗為繁重,為保 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選任財政 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庚○○、乙○○、戊○○、丁○、己 ○○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準此,聲請人所為聲請,依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