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76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優尼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叁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叁仟零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丙○○於民國96年8 月27日出具保 證書,連帶保證借款人即被告優尼科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優 尼科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 )及將來於保證書第1 條所負債務範圍內以新臺幣(下同) 2,400,000 元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願與主債 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旋於被告優尼科公司於同日邀同被 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出具授信契約書(週轉性 支出專用)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2,000,000 元範圍內為 授信往來,保證人與借款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約定一切 受(授)信往來(含保證行為),憑留存印鑑式樣蓋(簽) 於受(授)信契據,即生效力。嗣被告優尼科公司於96年8 月30日向原告借款2 筆,本金合計2,000,000 元,借款期間 自96年8 月30日起至99年8 月30日止,利息按原告之基準利 率加碼年率0.882%(目前為年率5.486%)計付,嗣後隨原告 基準利率調整時隨時調整,加碼幅度不變,自借款日起,依 年金法,於每月30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授信契 約書共通條款第7 條、第8 條各條款之情事時,所有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優尼科公司上開借款,自97年6 月30日起未依約還本 繳息,且被告優尼科公司於原告中和分行開立之支票存款往 來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業於97年7 月30日發生存款 不足退票情事,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8 條第5 款約 定,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等仍未清償 ,原告依被告優尼科公司所出具之授信契約書自動轉帳約定 條款約定,自被告優尼科公司開立於原告之放款備償專戶內 ,取款抵償部分債務後,被告尚積欠本金1,423,056 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 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併為 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影本 1 份、催告書影本1 紙、授信動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 2 份、授信契約書影本1 份、留存印鑑約定書影本3 份及原 告之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1 份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 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
│附表:(單位:新臺幣) │
├──┬───────┬────────────┬─────────────────┤
│編號│請 求 本 金│利 息 │違 約 金 │
│ ├───────┼───────┬────┼────────┬────────┤
│ │借 款 金 額│起訖日 │利率 │起訖日 │違約金率 │
├──┼───────┼───────┼────┼────────┼────────┤
│ 1 │711,528元 │自民國97年7 月│按原告基│自民國97年8 月31│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30日起至清償日│準利率加│日起至清償日止 │者,按左列利率 │
│ │1,000,000元 │止 │碼年率0.│ │10% ,逾期超過6 │
│ │ │ │882%計付│ │個月者,按左列利│
│ │ │ │(目前合│ │率20%計付 │
│ │ │ │計為5.48│ │ │
│ │ │ │6%) │ │ │
├──┼───────┼───────┼────┼────────┼────────┤
│ 2 │711,528元 │自民國97年7 月│按原告基│自民國97年8 月31│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30日起至清償日│準利率加│日起至清償日止 │者,按左列利率 │
│ │1,000,000元 │止 │碼年率0.│ │10% ,逾期超過6 │
│ │ │ │882%計付│ │個月者,按左列利│
│ │ │ │(目前合│ │率20%計付 │
│ │ │ │計為5.48│ │ │
│ │ │ │6%)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