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丁○○
丙○○原名許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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