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676號
PCDV,97,訴,1676,20081128,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丁○○
      丙○○原名許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