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六三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眾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9月9日接奉本院97年 度裁全字第5094號民事裁定,並查封聲請所有之動產在案, 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094號 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 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5 紙附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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