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凱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3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64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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