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612號
PCDV,97,消債更,1612,200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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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林重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0×12×34=4,08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 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曾任富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是 請提出該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㈢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薪資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文件 。
㈣聲請人配偶邱○○及子女林○○、林○○之民國95年度、9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㈤聲請人於97年5 月30日出賣其所有汽車一輛所得之買賣價金 148,000元,其資金流向為何?
㈥聲請人所附水、電費收據之收件人姓名為張○○,請說明其 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㈦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交通費2,000 元、伙食費6,000 元 及瓦斯費750 元之證明。
㈧聲請人主張租用門牌號碼臺北縣○○市○○路000 ○0 號4 樓之繳納租金證明及是否尚有其他人與聲請人同住於該租屋 內。




㈨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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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