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523號
PCDV,97,消債更,1523,2008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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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23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蔡治國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陸拾日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五三九九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於高群鈑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核發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但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 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法院就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 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 權人、債務人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其內容有: 就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之債權等,為必要之 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 權、對於債務人財產實施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之停止;又為 確保將來詐害行為、偏頗行為經撤銷後,對受益人或轉得人 請求回復原狀之強制執行,亦有對之施以保全處分之必要; 另為求周延,明訂概括事由,許法院為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爰設第一項」,可知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係以債務人之 財產為基礎,供債務人於一定條件下清理其無擔保之債務, 故消債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其主要目的係為保持債 務人之財產,避免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或債務人透過 處分財產之方式,致債務人財產減少,致喪失債務清理之最 重要基礎,況因本條項除可能適用於更生事件外,亦可能適 用於清算事件(包括原係更生事件,其後轉換為清算事件之 類型),故在決定是否准予保全時,應一併考量債務清理事 件之可能演變,而難單以聲請人之聲請內容而異其標準。從 而,究竟有無保全之必要,應以是否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為 其最低限度要件,倘不涉及債務人財產減少之行為,均無依 本條項以裁定加以限制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 本院聲請更生,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現以97年度執字第1539



9 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高群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防杜聲請人之財產減 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使聲請人有重建之機會,爰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對於聲請人財產強 制執行程序之停止等語。
三、查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就 聲請人對於高群鈑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勞務報酬(包 括薪津、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3 分之1 在其執行 名義債權金額範圍內為強制執行,經該院以97年度執字第15 399 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於民國97年3 月6 日 核發南院雅97執乾字第15399 號扣押命令,復於同年3 月24 日核發南院雅97執乾字第15399 號移轉命令,由上開債權人 按其債權比例逕向高群鈑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等情,業 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其中扣押命令之目的在於凍結聲請人 之財產,非但未使其財產減少,反可避免聲請人任意處分導 致財產減少及供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故該執行命令 應予繼續,另就移轉命令之部分,因涉及扣押金額之終局處 分,為避免聲請人財產減少及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則有 予以保全之必要,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 3 款,裁定如主文。
四、至聲請人雖另聲請本院裁定對渠財產為保全處分、限制渠履 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渠行使債權云云,惟未具體指明欲保全之 標的及其必要性,尚難僅因聲請人空泛之聲請,遽認除前述 薪資債權外,另有就聲請人其他財產為保全之必要;其次, 若聲請人之債權人行使債權,並不會造成聲請人財產減少, 反足確認各債權人之實際債權金額,並提供聲請人辨明權利 之機會,自無限制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均無理由 ,爰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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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群鈑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