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金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0×7×34=2,380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 退還予聲請人。
㈡受扶養人林麗花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㈢黃陣、林韋呈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㈣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㈤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家庭必要生活費用10,000元、伙食 費5,000 元、交通油費2,000 元、手機費600 元、網路費70 0 元、其他支出2,500 元、勞、健保費600 元之證明。 ㈥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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