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2740號
PCDV,97,拍,2740,2008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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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740號
聲 請 人 戊○○
非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庚○○、丁○○○、己○○、甲○○○
、辛○○、丙○○、乙○○及關係人乙○○就拍賣質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定抵押 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 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 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判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 86年10月3 日持如附表一相對人庚○○、秦徐喜妹、己○○ 所有之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附表二甲○○○、辛 ○○所有之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向聲請人借款新 台幣(下同)10,000,000元,約定利息每月利率一分八,聲 請人於同日先扣利息後,將9,820,000 元存入關係人世華聯 合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 號之帳戶內。嗣88年7 月 29日關係人再持如附表二相對人丙○○所有之永利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 元,約定利息每月 利率一分八,聲請人於同日先扣利息後,將2,827,200 元存 入關係人指定之相對人凌陳甘妹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詎屆至清償期,關係人不依約履行 ,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股票、世華聯合商 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入憑條、存證信函、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1年易字609 號審判筆錄、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等影本為 證。
三、關係人即債務人則以:㈠聲請人聲請拍賣之公誠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公誠公司)及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 利公司)股票,皆非現行流通股票,能否逕予拍賣非無疑義 ;㈡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公誠公司股票、永利公司股票、第 三人陳秀榮所有之國揚公司股票250,000 股、本人所有之建 榮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2,200 股及珠寶一批,設定 最高限額質權,於民國86年10月3 日及88年7 月29日分別向 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3,000,000 元,並未約定利息,



惟聲請人擅自預扣每月一分八之利息,故本人只分別借得 9,820,000 元、2,827,200 元。惟查設定質權之國揚公司股 票已於93年3 月25日遭聲請人擅自出售,得款6,000,000 元 ,該款項已為聲請人所侵吞。另設定質權之建榮公司股票, 經二次減資後,新發行股票面額為933,330 元,協議轉讓與 聲請人,以為清償債務,減資退款之1,288,887 元,由本人 領取,惟該二次減資退款所簽發之支票,目前皆為聲請人之 代理人陳福寧持有中,故聲請人共計已自本人受有8,222, 217 元之債權清償。另自87年7 月13日起至89年4 月26日, 本人前後八次,按聲請人之指示匯款至聲請人、聲請人之妻 徐珠美、聲請人之子女黃裕仁、黃心儀之國泰世華銀行館前 分行帳戶,共計匯款金額為8,650,000 元,以清償對聲請人 之債務。因此本人迄今陸續清償之金額已達16,872,217元, 聲請人對本人所有之借款債權12,647,200元已受完全清償, 該債權已消滅,自不得再行聲請拍賣本案中設定質權之股票 且聲請人謂本人於86年10月3 日持附表一所列股票設定質權 向其借款,惟其中多有87年方發行之股票,則其所言似多有 虛偽,顯不可採等語,資為置辯。
四、經查,法院就拍賣質物事件,僅得審酌形式要件,而無法審 酌實體法上法律關係之存否。而本件因屬於未經登記之擔保 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且關係人即債務人復否認系爭 質權所擔保之債權之存在,亦即其對系爭債權之發生有爭執 ,因而本院僅得就無爭執之部分為裁定,今關係人即債務人 既對債權之發生全部爭執,本院即無由裁准本件拍賣質物事 件,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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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