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7年度,1132號
PCDV,97,婚,1132,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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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婚字第113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1年5 月22日結婚,育有3 名子女, 均已成年,詎婚後被告不務正業,經常喝酒鬧事、犯罪,長 期間在監獄服刑,未提供生活費用,索取金錢不遂即毆打原 告,先後毆打原告4 、5 次,現今被告之父之房子不讓原告 母子居住,限令原告等搬出,兩造婚姻已生破綻難以維持。 為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的事由請求離婚。並聲明 :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不同意離婚,小孩都已經長大了,這麼多年來原告也沒 有關心被告,原告在外有男人,被告之父也有供給原告房子 居住。
(二)被告沒有毆打原告,夫妻口角難免。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
三、本院當庭協議簡化整理兩造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 :
(一)確認原告請求權基礎,如卷附書狀及以前筆錄所特定之型態 。
(二)就原告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所主張之證據方法如卷附物證及所 聲明之人證。
四、兩造於81年5 月22日結婚,育有3 名子女,均已成年,現婚 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又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兩造之女林欣蘭證稱:「(問:爸爸 對待媽媽如何?爸爸是否負家庭責任?)爸爸不務正業,經 常喝酒鬧事,經常犯罪,他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監獄服刑,幾 乎沒有提供過家庭生活費,他還會向媽媽要錢,要不到就會 打媽媽,我看過爸爸打媽媽很多次,爸爸有一次出車禍拿拐 杖,他還用拐杖打媽媽」等語。再者,被告有恐嚇、殺人未 遂、過失傷害、施用毒品、殺人罪等多項前科,目前因殺人 罪在監服刑,指揮書執畢日期111 年7 月15日,此經本院調 取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顯見被告確實不 務正業,經常犯罪,長期在監服刑。被告否認其情,並辯稱



原告在外有男人云云,未能舉證以實,尚難採信。是本院綜 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 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 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 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經查,兩造結婚多年,並育 有3 名子女,兩造基於夫妻情誼,自當本於互信互諒之態度 ,共同經營和諧的婚姻生活,相互扶持、彼此尊重,此乃婚 姻之目的。詎兩造婚後被告不務正業,經常犯罪,長期在監 服刑,並有毆打原告之情,客觀上兩造之婚姻已因上述原因 ,而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 事由,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被告應負責任,是揆諸上揭法 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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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