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1416號
債 權 人 家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支票發票人 為博天彩印有限公司其債務人乙○○雖為該公司的法定代理 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 ,不得僅憑債務人乙○○為其公司的法代,而認債務人為本 件支付命令之當事人,是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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