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6475號
債 權 人 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付款提示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債務 清償日,除付款提示日以前部分利息未據債權人表明債務人 已負遲延責任之相當依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育瑄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