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3818號
PCDV,97,促,53818,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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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3818號
債 權 人 林沛瑄
債 務 人 福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定璿(原名謝朝俊)
(即清算人)
債 務 人 謝王蜜即聯美照相排版行
債 務 人 謝雲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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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