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243 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刑事第十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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