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7年度,1418號
PCDM,97,交聲,1418,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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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418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異 議 人 丙○○
即受處分人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
府交通局於民國93年7 月20日、96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決(原處
分案號: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ZC0000000號等25筆,詳如附表所
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丙○○均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丙○○所駕駛,為士豪 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士豪公司,現變更公司名稱為宇 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婉渝所有之如附表所示車號之 營業用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各有如附 表違規事實欄所示之「行車速度超過速限」、「在禁止臨時 停車處所停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在禁止 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在顯有妨礙他人通行處所停車」、 「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違規事實,士豪公司、陳婉渝經收 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後 ,依限到案並提出申請書附有異議人之汽車駕駛執照、士豪 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影本等文件,指明歸責駕駛人即為異議 人丙○○。嗣經原處分機關乃掣另行通知異議人到案說明, 異議人皆逾期未到案,原處分機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日期 ,就如附表所示違規事件,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 相關條文,各據以裁罰如附表「裁罰內容(新臺幣)(違規 點數)」欄所示。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違規日期自90年11月2 日至91年4 月3 日,期間長達近5 個月,如伊租用屬同一車主或車行之 車輛,於罰單寄達車主或車行後,車主或車行會向伊求償, 亦不可能再租用車輛給伊,復伊只有在臺北租過車一次,時 間在90年間去看婚紗展之時,伊並未曾駕駛過如附表所示車 號之車輛,且伊有比對過契約上伊的簽名和蓋手印位置均相 同,恐有被盜用之嫌,原處分機關未加詳查,單憑士豪公司 、陳婉渝之陳報即對伊逕行裁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 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士豪公司、陳婉渝所有之如附表所示車號之營業用小 客,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各有如附表違規事實 欄所示之「行車速度超過速限」、「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



車」、「不遵守交通標線指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 車」、「在顯有妨礙他人通行處所停車」、「不依順行方向 停車」之違規事實,有北縣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2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25號部分 )、苗栗縣警察局苗縣警交字第F0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 採證照片2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24號部分)、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 1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23號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 市警交大字第AG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2 幀(以 上為附表編號第22號部分)、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 第CG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2 幀、(以上為附表 編號第21號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 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20 號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 號 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19號部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1A0000000 號舉發通知 單、採證照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18號部分)、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D0000000 號舉發通知 單、採證照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17號部分)、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D0000000 號舉發通知 單、採證照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16號部分)、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1A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 照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15號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北市交停字第1A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以上為附表編號 第14號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 ZF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 第13號部分)、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2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12號部分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警交字第Q0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 、採證照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11號部分)、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 片2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10號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北市警交大字第AV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1 幀( 以上為附表編號第9 號部分)、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警交字 第Q0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 號第8 號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 第ZC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 號第7 號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 第ZF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 號第6 號部分)、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



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2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5 號部 分)、苗栗縣警察局苗縣警交字第F0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 、採證照片2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4 號部分)、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C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 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第3 號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北市警交大字第AG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以上為附表編號 第2 號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 ZC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1 幀(以上為附表編號 第1 號部分)在卷可按,固屬實在。
四、惟查:如附表各該編號之違規車輛車主士豪公司、陳婉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指陳異議人丙○○係實 際違規之人,就車主士豪公司部分,固有提出申請書附有異 議人汽車駕駛執照、士豪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影本為證,而 就車主陳婉渝部分,固亦提出異議人丙○○之汽車駕駛執照 影本為佐。惟異議人堅決否認有何前開違規情節,並於本院 訊問時辯稱:「如附表所示營業用小客車之車號伊都沒有看 過,伊只有在臺北的客運站附近租過一次車,當時有填寫切 結書的日期,是跟朋友潘信豪蘇瑋婷要上來看世貿婚紗展 ,如附表上之士豪公司出租約定切結書上面的簽名均是伊的 筆跡沒錯,但伊只有租過一次車,伊在高雄地院就有比對過 ,每份契約的簽名、蓋手印都是在同一位置,也都一致,只 有日期不一樣,感覺上可能是被拷貝簽名」等語(見本院97 年7 月24日訊問筆錄)。且證人即連帶保證人潘信豪於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訊問時係具結證稱:「與異議人在八五大樓是 同事,曾擔任異議人租車時之連帶保證人,在南部一次,北 部伊確定只有於90年底,在松山火車站附近也有一次,因為 該年是美國九一一事件發生那一年,八五大樓從世界第六高 的大樓變成第五高,所以印象深刻,伊記得是該次是NISSAN 牌汽車,該次租車1 、2 天,不會超過2 天,伊不很確定是 否是士豪公司,該次是去臺北看世貿婚紗展,原本乘坐同事 的車子,因為該名同事要回家,所以才臨時看到車行去租車 ,沒有去瑞芳,租車本票伊有簽名,還車之後就拿回來,租 車之後大部分的時間都同車,當天都在臺北市、板橋、新莊 ,沒出現在附表所示的違規地點,也不可能把租來的車子借 給其他人開,因為都是我們同事在一起。」等語(見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053號聲明異議案件於96年12月 5 日訊問筆錄)。是以,異議人抗辯其只有在臺北租過一次 車乙節核與證人潘信豪所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次查,經本院 依職權將如附表編號第1 至3 、5 、8 、10至12、15、16、 19 至21 、23至25號所示各案號案卷所附之士豪汽車出租約



定切結書影本(共16份)上之「承租人(乙方)」欄內書寫 之基本資料、「乙方承租人為切結書人親筆簽名」暨「按左 拇指印」欄內「丙○○」之簽名暨指印、「連帶乙方保證人 親筆簽名」暨「按左拇指印」欄內「潘信豪」之簽名暨指印 、「立書人欄」內「丙○○」簽名,均以肉眼逐一比對結果 ,明顯可看出上列16份士豪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影本上承租 人、連帶保證人姓名暨地址之書寫位置、各字間之間距、字 體大小完全相同,且各該切結書影本上各「乙方承租人為切 結書人親筆簽名」、「立書人」欄上所書寫之「丙○○」簽 名,暨「連帶乙方保證人親筆簽名」欄上所書寫之「潘信豪 」簽名,無論在字體大小、筆勢走向、折轉、字型等特徵及 在各份切結書之相對位置,均如出一轍,又「丙○○」、「 潘信豪」之左拇指印在上述16份切結書之相對位置、及蓋印 時所拇指的傾斜角度、用墨之深淺濃度、指印大小,猶如影 印拷貝般完全相同。據上,上開16份切結書影本是否可能皆 係由車主自行以同一份切結書正本加以影印後,再自行填寫 上不同的書立日期、租賃期間暨還車日期予以偽造而成,係 有合理懷疑存在。而經本院傳喚宇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即原士豪公司)代表人王慧愔、董事甲○○(即陳婉渝之夫 )到庭,並諭知其等攜帶90、91年間將車號分別為:CC-32 47、BB-8767、BB-8766、BB-8770、3C-8965、BB-8763 、BB-8765、BB-8768、CC-3180、CC-3179、BB-8762、 CC-3246號之自小客車出租予丙○○之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 原本,並偕同實際與異議人簽立契約之人到庭作證,傳票業 經合法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復經囑託拘提證人 甲○○無著,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9 月23日基檢 堂敬97助字第599 號函覆拘提未獲之函文在卷可憑,是以, 士豪公司及證人甲○○均無陳報上揭書證以供本院審酌,則 士豪公司是否確有於如附表編號1 至3 、5 、7 至8 、10至 12 、15 至17、19至25號所示租車時間出租各該編號所示車 輛予異議人,且執有各該編號之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正本, 即有可疑,應認異議人前揭所辯,尚非無據。再查,如附表 編號4 、6 、9 、13至14、18號所示違規車輛之車主陳婉渝 (即甲○○之妻),僅於各該規通知單所載到案日期前至高 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異議人之汽車駕駛執照,並表示聯 絡不到駕駛人等語,然並未釋明異議人究係基於何種契約關 係而使用各該編號所示車號車輛,亦未檢附其他相關證據( 諸如租賃契約、借用契約等)以佐其說,且經本院依法傳喚 拘提證人陳婉渝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7年9 月26日北檢玲能97助1608字第66516 號函覆拘



提未獲函文存卷可考,則車主陳婉渝所提出之異議人之汽車 駕駛執照影本究係從何而來?是否係自士豪公司或證人甲○ ○處影印而來?異議人之汽車駕駛執照影本是否係遭他人影 印利用?證人陳婉汽所指陳之各該違規行為應歸責人是否屬 實?亦有合理懷疑存在。
五、綜上所述,車主士豪公司所提出士豪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影 本之真實性,仍有可議,而車主陳婉渝所提出之異議人汽車 駕駛執照影本來源是否正當,亦有可疑。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異議人確有如附表所示違規之行為,本件 異議人是否即為承租或借用過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車輛,是否 為實際違規駕駛汽車之人,尚有合理懷疑存在。從而,異議 人上開所辯,尚難遽認為虛妄而不予採信,原處分未予詳查 ,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均應予 以撤銷,另諭知異議人均不罰,以昭審慎。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附表
┌─┬────┬────┬───────┬──────┬──────┬──────┬────┬───────┬──────┐
│編│本院繫屬│高雄地院│裁決時間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裁罰內容│違規車輛之車主│車主所提報之│
│號│案號(97│案號(96│裁決書高市府 │ │ │ │(新臺幣│暨車號 │出租車輛時間│
│ │年度交聲│年度交聲│交裁字案號 │ │ │ │)(違規│ │起訖 │
│ │字號) │字號) │ │ │ │ │點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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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442號│第1079號│96年10月12日 │91年4 月3 日│國道1 號215 │速限100 公里│3,000元 │士豪公司 │91年4 月2 日│
│ │ │ │裁32-ZC0000000│11時36分 │公里(北向)│時速133 公里│並記1 點│CC-3247 │22時10分至同│
│ │ │ │ │ │ │超速33公里 │ │ │年月3 日23時│
│ │ │ │ │ │ │ │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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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441號│第1078號│96年10月12日 │91年3 月31日│民權東路6 段│速限50公里 │1,700元 │士豪公司 │91年3 月31日│
│ │ │ │裁32-AG0000000│10時39分 │191 巷(民權│時速61公里 │並記1 點│BB-8767 │9 時5 分至同│
│ │ │ │ │ │隧道前) │超速11公里 │ │ │日23時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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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1440號│第1077號│96年10月12日 │91年3 月21日│重慶北路4 段│速限50公里 │1,900元 │士豪公司 │91年3 月21日│
│ │ │ │裁32-AC0000000│23時4 分 │(高速公路橋│時速77公里 │並記1 點│BB-8766 │8 時10分至同│




│ │ │ │ │ │下) │超速27公里 │ │ │年月22日12時│
│ │ │ │ │ │ │ │ │ │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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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439號│第1075號│96年10月12日 │91年3 月18日│苑里鎮台一線│速限60公里 │1,700元 │乙○○ │未附契約書 │
│ │ │ │裁32-F00000000│13時45分 │138.4 公里(│時速72公里 │並記1 點│8C-5493 │ │
│ │ │ │ │ │南向) │超速12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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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1438號│第1074號│96年10月12日 │91年3 月9 日│新店市○○路│速限60公里 │1,900元 │士豪公司 │91年3 月8 日│
│ │ │ │裁32-CG0000000│凌晨2 時59分│白馬寺前(往│時速91公里 │並記1 點│BB-8770 │22時35分至同│
│ │ │ │ │ │台北) │超速31公里 │ │ │年月9 日22時│
│ │ │ │ │ │ │ │ │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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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1437號│第1073號│96年10月12日 │91年3 月9 日│國道3 號81公│速限100 公里│3,000元 │乙○○ │未附契約書 │
│ │ │ │裁32-ZF0000000│16時17分 │里(南向) │時速125 公里│並記1 點│8C-5493 │ │
│ │ │ │ │ │ │超速25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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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1436號│第1072號│96年10月12日 │91年3 月5 日│國道1 號152 │速限90公里 │3,000元 │士豪公司 │未附汽車出租│
│ │ │ │裁32-ZC0000000│9 時29分 │公里(南向)│時速105 公里│並記1 點│3C-8965 │約定切結書 │
│ │ │ │ │ │ │超速15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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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1435號│第1071號│93年7 月20日 │91年1 月28日│宜蘭、和平段│速限60公里 │2,400元 │士豪公司 │91年1 月27日│
│ │ │ │裁32-Q00000000│凌晨1 時19分│台九線83公里│時速88公里 │並記1 點│BB-8763 │22時至同年月│
│ │ │ │ │ │ │超速28公里 │ │ │28日2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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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1434號│第1070號│93年7 月20日 │91年1 月22日│內湖路3 段60│在劃有紅線停│1,200元 │乙○○ │未附契約書 │
│ │ │ │裁32-AV0000000│23時58分 │巷12弄 │車 │ │DE-4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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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3號│第1069號│96年10月12日 │91年1 月19日│重慶北路華陰│紅燈越線臨停│900元 │士豪公司 │91年1 月18日│
│ │ │ │裁32-A00000000│凌晨0 時58分│街 │ │並記1點 │BB-8770 │23時55分至同│
│ │ │ │ │ │ │ │ │ │年月19日18時│
│ │ │ │ │ │ │ │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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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2號│第1068號│96年10月12日 │91年1 月14日│台二線129.1 │速限60公里 │1,700元 │士豪公司 │91年1 月13日│
│ │ │ │裁32-Q00000000│14時41分 │公里 │時速77公里 │並記1 點│BB-8765 │12時至同年月│
│ │ │ │ │ │ │超速17公里 │ │ │15日16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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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1號│第1067號│93年7 月20日 │91年1 月6 日│瑞芳鎮瑞八公│速限50公里 │2,400元 │士豪公司 │91年1 月5 日│
│ │ │ │裁32-CG0000000│凌晨0 時22分│路6 公里處 │時速62公里 │並記1 點│BB-8766 │22時10分至同│
│ │ │ │ │ │ │超速12公里 │ │ │年月8 日21時│
│ │ │ │ │ │ │ │ │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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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0號│第1066號│96年10月12日 │91年1 月6 日│國道3 號112 │速限100 公里│3,000元 │乙○○ │未附契約書 │
│ │ │ │裁32-ZF0000000│11時29分 │公里(南向)│時速124 公里│並記1 點│DO-0019 │ │
│ │ │ │ │ │ │超速24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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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9號│第1065號│96年10月12日 │91年1 月5 日│民權東路 │在道路收費停│900元 │乙○○ │未附契約書 │
│ │ │ │裁32-1A0000000│7 時59分 │ │車處所停車不│ │K5-4181 │ │
│ │ │ │ │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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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8號│第1064號│96年10月12日 │90年12月31日│松隆路221 號│在人行道停車│900元 │士豪公司 │90年12月29日│
│ │ │ │裁32-1A0000000│9 時40分 │ │ │ │BB-8768 │14時至同年月│
│ │ │ │ │ │ │ │ │ │31日10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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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7號│第1063號│96年10月12日 │90年12月24日│國道1 號238 │速限100 公里│3,000元 │士豪公司 │90年12月23日│
│ │ │ │裁32-ZD0000000│15時5 分 │公里(南向)│時速121 公里│並記1 點│CC-3180 │12時15分至同│
│ │ │ │ │ │ │超速21公里 │ │ │年月24日23時│
│ │ │ │ │ │ │ │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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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6號│第1062號│93年7 月20日 │90年12月23日│國道1 號276 │速限100 公里│6,000元 │士豪公司 │未附汽車出租│
│ │ │ │裁32-ZD0000000│11時36分 │公里(北向)│時速113 公里│並記1 點│CC-3180 │約定切結書 │
│ │ │ │ │ │ │超速13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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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5號│第1061號│96年10月12日 │90年12月11日│信義路6 段86│併排停車 │1,200元 │乙○○ │未附契約書 │
│ │ │ │裁32-1A0000000│18時5 分 │號 │ │ │8C-54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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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4號│第1060號│93年7 月20日 │90年12月8 日│市○○○道下│速限80公里 │2,400元 │士豪公司 │90年12月7 日│
│ │ │ │裁32-A00000000│凌晨3 時48分│光復南路 │時速98公里 │並記1 點│CC-3179 │12時45分至同│
│ │ │ │ │ │ │超速18公里 │ │ │年月9 日11時│
│ │ │ │ │ │ │ │ │ │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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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3號│第1059號│93年7 月20日 │90年12月6 日│市○○道平面│速限50公里 │2,400元 │士豪公司 │90年12月5 日│
│ │ │ │裁32-A00000000│23時43分 │往東(林森、│時速62公里 │並記1 點│CC-3180 │23時至同年月│
│ │ │ │ │ │金山北段) │超速12公里 │ │ │7 日10時 │
├─┼────┼────┼───────┼──────┼──────┼──────┼────┼───────┼──────┤
││第1422號│第1058號│96年10月12日 │90年11月28日│八里鄉台十五│速限60公里 │1,700元 │士豪公司 │90年11月28日│
│ │ │ │裁32-CG0000000│10時58分 │米倉加油站前│時速80公里 │並記1 點│BB-8765 │9 時至同年月│
│ │ │ │ │ │ │超速20公里 │ │ │29日9 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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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1號│第1057號│96年10月12日 │90年11月25日│民權東路6 段│速限50公里 │1,700元 │士豪公司 │未附切結書 │
│ │ │ │裁32-AG0000000│凌晨0 時46分│90巷口(三民│時速62公里 │並記1 點│BB-8762 │ │




│ │ │ │ │ │國中) │超速12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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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號│第1056號│96年10月12日 │90年11月22日│北安路305 號│速限50公里 │1,700 元│士豪公司 │90年11月22日│
│ │ │ │裁32-A00000000│23時51分 │前 │時速67公里 │並記1 點│BB-8762 │10時5 分至同│
│ │ │ │ │ │ │超速17公里 │ │ │年月23日10時│
│ │ │ │ │ │ │ │ │ │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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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9號│第1055號│96年10月12日 │90年11月21日│台一線南136.│速限50公里 │1,900元 │士豪公司 │90年11月20日│
│ │ │ │裁32-F00000000│18時11分 │1 公里 │時速78公里 │並記1 點│CC-3246 │22時10分至同│
│ │ │ │ │ │ │超速28公里 │ │ │年月22日9 時│
│ │ │ │ │ │ │ │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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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8號│第1053號│96年10月12日 │90年11月2 日│瑞芳鎮瑞八公│速限60公里 │1,700元 │士豪公司 │90年11月2 日│
│ │ │ │裁32-CG0000000│13時28分 │路6 公里 │時速72公里 │並記1 點│BB-8761 │10時至同年月│
│ │ │ │ │ │ │超速12公里 │ │ │3 日10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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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