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654號
CHDV,97,訴,654,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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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壬○○
被   告 庚○○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乙○○
上一人之
輔 佐 人  簡邑如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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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