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淂信鐵材有限公司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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