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413號
CHDV,97,補,413,200811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淂信鐵材有限公司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1/1頁


參考資料
淂信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